2014 年7 月24 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 30981-2014《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适用于对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表面进行防护和装饰的溶剂型和水性防腐涂料,标准中分别就预涂底漆、底漆、联接漆、中间漆、面漆等不同种类溶剂型涂料,规定了VOC 的限量要求。此项标准将于2015 年5 月1日起实施。
我国涂料工业从20 世纪初发展至今,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涂料的品种越来越多,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已形成了以车用涂料、工业保护涂料、建筑涂料、家具涂料、卷材涂料等专用涂料为主,各种功能性涂料不断发展,比重逐步加大的局面。“十一五”期间,我国涂料产量年均增长率高达20.61%。2014 年中国涂料总产量达1648.188 万吨。
但随着涂料行业日益壮大,其背后关于“污染”的敏感话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涂料。目前,我国已批准发布了8 项针对涂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了内外墙涂料、木器涂料、玩具用涂料、汽车涂料等诸多产品类别。在这里,我们就对8 项涂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一次细致梳理。
日常生活
具体要求:
目前批准发布的8 项涂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3 项是关于日常生活用品类,其中包括汽车涂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玩具用涂料,其中室内装饰装修强制标准更是细分出3 类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 2009 年09 月30 日
实施时间: 2010 年06 月01 日
范 围: 本标准中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和木器用水性腻子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等内容。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用水性木器涂料以及木器用水性腻子。
术语和定义: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按规定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其中:涂料产品以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计,以克每升(g/L)表示。
腻子产品以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计,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腻子产品以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计,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具体要求:
a 对于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的涂料,应按产品规定的配比混合后测定。水不作为一个组分,测定时不考虑稀释配比。
b 粉状腻子除可溶性重金属项目直接测定粉体外,其余项目是指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粘剂等其他液体混合后测定。如配比为某一范围时,水应按照水用量最小的配比量混合后测定,胶粘剂等其他液体应按照其用量最大的配比量混合后测定。
包装标志:
•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 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或腻子,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施工配比。
涂料安全以及防护:
•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 2008 年04 月01 日
实施时间: 2008 年10 月01 日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适用于各类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
术语和定义: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按规定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其中:墙面涂料产品以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计,以克每升(g/L)表示。
墙面腻子产品以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计,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具体要求:
a 涂料产品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
b 膏状腻子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粉状腻子除可溶性重金属项目直接测试粉体外,其余3项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黏剂等其他液体混合后测试。如配比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水用量最小、胶黏剂等其他液体用量最大的配比混合后测试。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涂料安全以及防护:
•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09 年09 月30 日
实施时间:2010 年06 月01 日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以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等内容,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用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及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不适用于辐射固化涂料和不饱和聚酯腻子。
术语和定义: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 聚氨酯类涂料
以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 硝基类涂料
以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 醇酸类涂料
以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具体要求:
a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b 如聚氨酯类涂料和腻子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游离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进行计算。
c 包括二氯甲烷、1,1- 二氯乙烷、1,2- 二氯乙烷、三氯甲烷、1,1,1- 三氯乙烷、1,1,2- 三氯乙烷、四氯化碳。
包装标志:
•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 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和腻子,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的施工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和腻子,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涂料安全以及防护:
• 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09 年09 月30 日
实施时间:2010 年06 月01 日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汽车列车用原厂涂料、修补涂料和零部件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等内容,适用于除腻子、特殊功能性涂料以外的各类汽车涂料。
注:本标准中特殊功能性涂料指聚丙烯底材附着力促进剂(PP 水)、主要功能为防(抗)石击性的涂料[不含辅助防(抗)石击功能的涂料]、消除新旧涂膜接合处痕迹的辅助材料(接驳口水)等。
术语和定义:
• 实色漆
不含金属、珠光等效应颜料的色漆。
• 底色漆
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 本色面漆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产品分类:
本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
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
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粉末和光固化涂料。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注2:进行重金属项目测试可不加稀释剂。
注3: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三涂- 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注4: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进行重金属含量测试时: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不加水和溶剂,粉末涂料可直接进行测试,光固化涂料按产品规定条件固化后测试。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 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对于由双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或说明书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溶剂型涂料在包装标志或说明书上应注明涂料品种和能保证施工的稀释比例范围。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09 年11 月15 日
实施时间:2010 年10 月01 日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玩具用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内容,适用于各类玩具用涂料。
术语和定义:
• 玩具用涂料
涂覆在玩具表面能形成涂膜的液体或固体涂料的总称。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具体要求:
a 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稀释剂无须加入)制备混合试样,并制备厚度适宜的涂膜。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干燥条件下,待涂膜完全干燥后,对干涂膜进行测定。粉末状涂料直接进行测定。
b 液体样品,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制备混合试样,先按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含量,再折算至干涂膜中的含量。粉末状样品或干涂膜样品,按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含量。
c 仅适用于溶剂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包装标志:
•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 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的施工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建筑类
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我国房地产业与建筑涂料行业的发展始终保持着同步状态,与建筑行业和建筑涂料行业相配套的关于建筑涂料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也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此次批准发布的8 项涂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建筑类涂料限量标准包括2项,分别是《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 2014 年07 月24 日
实施时间: 2015 年05 月01 日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内容,适用于对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表面进行防护和装饰的溶剂型防腐涂料和水性防腐涂料。
术语和定义:
• 建筑物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GB/T 50504—2009, 术语2.1.4]
注: 例如, 住宅、办公大楼、厂房、仓库、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体育馆、机场、车站、剧院、教堂等。
• 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GB/T 50504—2009, 术语2.1.5]
注: 例如, 桥梁、铁塔、碑塔、电视塔等结构。
• 建筑钢结构
以钢材制作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
涂覆在建筑钢结构上的防腐涂料。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所处的大气温度和压力下, 可以自然挥发的任何有机液体或固体。
[ISO 4618:2006, 定义2.239]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含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 所测得的涂料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ISO 4618:2006, 定义2.240]
产品分类:
本标准中防腐涂料分为预涂底漆( 车间底漆)、底漆、联接漆、中间漆、面漆。
具体要求: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含量应符合下表的限量要求。该要求仅限溶剂型涂料。
注: 按产品明示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 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a 富锌底漆是指不挥发分中金属锌含量≥ 60% 的底漆。
b 在无机富锌底漆上涂覆的一道过渡涂料作为联接( 封闭) 涂层。
具体要求:
船舶
产品中有害溶剂含量应符合下表的限量要求。该要求适用于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
对产品中有害重金属含量的推荐性要求见下表。该要求仅限色漆, 适用于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
包装标志:
按GB/T 9750 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的涂料, 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的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 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稀释比例。
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09 年09 月30 日
实施时间:2010 年06 月01 日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外墙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内容,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为基材的建筑物外表面进行装饰和防护的各类水性外墙涂料和溶剂型外墙涂料。
术语和定义: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含量)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水性外墙底漆和面漆以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计,以克每升(g/L)表示;溶剂型外墙底漆和面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水性外墙腻子以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计,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两大类:水性外墙涂料(包括腻子、底漆和面漆)和溶剂型外墙涂料(包括底漆和面漆)。其中溶剂型外墙涂料又分为色漆、清漆和闪光漆三类。
具体要求:
a 水性外墙底漆和面漆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
b 水性外墙腻子中膏状腻子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粉状腻子除重金属项目直接测试粉体外,其余三项是指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粘剂等其他液体混合后测试。如施工配比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水用量最小、胶粘剂等其他液体用量最大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试。
c 溶剂型外墙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d 如果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二异氰酸酯含量,再按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进行计算。
包装标志:
•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 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外墙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各组分施工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外墙涂料产品,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稀释比例
船舶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是目前8 项涂料强制性标准中与普通消费者距离最远的一项,但其对于规范目前市场上的船舶涂料产品,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推动船舶涂料向低污染方向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 2008 年12 月30 日
实施时间: 2009 年12 月01 日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饮水舱涂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适用于涂敷在船舶饮水舱内表面的涂料系统。
具体要求:
注:细度、固体含量、干燥时间及贮存稳定性等项目指标的检测对象为单一涂料,柔韧性、附着力、耐盐雾性、耐水性等项目指标的检测对象为复合涂层。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 标志
饮水舱涂料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9750 的要求。
• 标签
饮水舱涂料产品应附有标签,标明产品的标准号、型号、名称、数量、质量合格标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批号。
• 包装
饮水舱涂料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491 的要求。
• 运输
饮水舱涂料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
• 贮存
饮水舱涂料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产品在原包装封闭的条件下,超过一年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