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标准《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的制定
孙铭岭1,马新华2,金赞芳3,陈忠来4
(1.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310005;2. 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杭州310005;3. 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杭州310032;4. 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321016)
0 引言
众所周知,涂料要经过施工过程在物件表面上形成涂膜,所以其组成中包含了为完成施工过程和形成涂膜所需要的组分,主要是成膜物质(油脂、树脂)、颜料、溶剂、助剂4 种组分。涂料产品特别是工业涂料化学成分复杂,品种规格繁多,且绝大部分为易燃性和挥发性有机物质。不论在制造、涂装过程中,还是在干燥成膜过程中,其组份中的有机溶剂都极易挥发,并能形成易燃性气体。这些易燃性气体与空气接触,达到一定的浓度极限时,一旦接触明火就很容易引起火灾,甚至发生爆炸等事故。同时,涂料制造与涂装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粉尘等,对大气和水资源造成污染;涂料在干燥成膜过程中,其溶剂挥发到大气中,如与太阳光紫外线接触,会产生光化学反应性的有毒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接触溶剂,还能引起食欲减退以及造血器官被破坏引起的白血球下降等症状。有些物料不同程度存在毒性危害,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从业人员的急、慢性化学品中毒以及粉尘侵害等,安全生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过去曾经发生过一系列因涂装施工单位对涂料的化学特性知识缺乏了解导致的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很严重。
1 《通则》起草制定过程
受全国涂装标准委员会的委托,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联合组织开展了《通则》的起草工作。项目起草组成员包括多年从事涂料工艺、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行业管理、劳动保护、生态环境工程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特别是江苏省科学院派出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劳动保护方面的起草和把关。项目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还得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涂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化工研究院等单位和原省石化厅领导和专家的关心与支持。起草过程中通过网上征集、电话征询、座谈征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分析研究处理返回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则》。
2 《通则》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
《通则》是为规范我国涂装安全作业,确保国内涂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国涂料使用(涂装及施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项目起草组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作为制定原则。
《通则》作为《涂装作业安全标准》配套系列标准之一,是该标准体系中针对涂料与辅助材料调配使用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的一项通用安全技术标准,与其他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协调一致。《通则》涉及安全管理、涂料的安全选用、安全作业、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贮存与运输、涂料化学信息与应急措施等9 个方面,主要内容规定了涂料与辅助材料调配、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涂装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技术文件之一,也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涂装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3 《通则》与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3.1 与国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 《通则》的制定原则以及设置的章节内容符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以下简称《170 国际公约》)中“雇主的责任、合作、工人的权利”等章节的有关规定。如:《170 国际公约》规定:“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 至16 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起的危害。(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措施”。
又如“13. 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通过下列办法采取的预防措施: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
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等”。《通则》工厂职工的劳动保护、上岗前职工的培训、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均符合《第170 号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欧盟制定新政策的指导思想一贯坚持的“预防原则”,确保较高水平的健康、安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2001 年2 月27 日欧盟批准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的六大目标之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2003年5 月7 日,欧盟委员会推出《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REACH)制度新法规咨询文件》,要求直接适用于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需提供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品性质的资料、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下游用户将获得他们所购买化学品的安全信息,能安全使用其产品。
《通则》在条款的规定中都体现和符合了欧盟批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REACH) 制度新法规咨询文件》和欧共体生态标准99/10/EC 等相关要求。
3.2 与国内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 《通则》制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 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7 号令)等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内容,《通则》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要求和接口。
(2) 《通则》制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1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规定涂料行业淘汰的涂料品种有:含滴滴涕的油漆;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等。本《通则》在4.1 条与以上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
(3) 《通则》制订符合国家对涂料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国家发布GB 18581、GB 18582、GB 24409、GB 24408、GB 24410、GB 24613 等强制性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建筑用外墙涂料、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玩具用涂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进行限量,《通则》在4.3 条与之衔接。
(4) 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涂料使用单位(涂装、施工)涉及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很多,将这么多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体现在一个《通则》标准,如何保持《通则》与其他国家标准的整体协调,是《通则》努力的目标。《通则》制订过程实际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通则》对涂料与涂料使用单位(涂装、施工)凡涉及安全、卫生、贮存、运输、包装等方面,国家有具体条款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有多个标准时,原则上采取基础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派生标准为辅的原则,内容上均有体现。尽可能使《通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各标准之间有接口,保持标准间的整体协调。
4 研究重点、创新亮点及重大意见处理
(1) 辨识涂料的危险、有害危险源
调配、使用涂料作业的危险、有害有毒的危险源辨识是本标准研究的重点,也是亮点之一。不明确辨别危险源,安全技术无从真正落实。《通则》将调配、使用涂料作业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技术予以明确规定,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2) 应用涂料新技术,从源头控制危险源
涂装的主要危险来源于涂料物料的危险,应从生产源头进行治理,才能保证涂装安全生产的关键。根本措施是调整涂料产品结构,扩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涂料的生产使用,减少溶剂型涂料的生产使用,杜绝和减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合物的应用。传统溶剂型涂料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其生产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科学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安全作业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成为涂料行业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的推动力,也是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成为涂料行业发展方向的根本所在。随着安全与环境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我国涂料行业的科技人员积极贯彻国家对涂料行业的产业调整政策,研究开发出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
好型涂料产品,取代或部分替代溶剂型涂料,这些涂料品种不用或少用易燃溶剂,特别是水性涂料用普通水作介质,闪点大于60.5 ℃以上,其危险性大大降低。其成果使涂装作业不用或少用溶剂型涂料变为可行,涂料科技进步成果引入《通则》,是本次制定研究的亮点之一。《通则》首次将高科技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及水性涂料应用涂装领域进行规定,在《通则》4.4 条规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交通车站等室内装饰装修及有限空间的施工,在符合相关规定下优先选用水性涂料”。虽然使用了非强制性助动词“宜”,但起到了一个导向作用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3) 界定区分涂料产品中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改革开放前我国涂料产品以溶剂型涂料为主,并主要称之为“油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涂料工业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从原来的“油漆”发展了到目前与国际接轨的“涂料”。涂料产品化学成分复杂,品种规格繁多,主要为液体涂料,也有固体涂料;有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也有粉末涂料;有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也有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涂料产品的变化是科技进步的成果,但也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问题,特别是涂料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已纳入国家安全重点监控与管理范围。区分涂料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是本次制定的研究重点之一。在《通则》的“术语与定义”中第3.6 条专门设置“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并定义如下: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Coating of DangerousChemicals)是符合GB 6944 危险货物特征的涂料产品,列入GB 12268《危险货物名录表》。
(4) 对使用涂料与辅助材料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分类涂料有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固体涂料之分,不同涂料其火灾危险性不同,对使用不同涂料的工作环境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本次制定研究的重点。《通则》在“5.1.1 防火、防爆”第5.1.1.1 条,规定了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使用、贮存溶剂型涂料与辅助材料和粉末涂料的场所分别属于甲、乙类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区域,其厂房、仓库等的防火、防爆应符合GB 50016、GB 50058 的有关设计规定”。
(5) 根据涂料使用工作场所占厂房面积有大有小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通则》在制订时充分考虑到涂料使用场所的特殊情况,在第5.1.1.2 条规定:“涂装车间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GB 50016—2006 中第3.1.2 条时,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对使用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固体涂料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具体划分,有利于涂装企业正确采取符合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特点防护技术措施,落实安全保障,减少资金浪费,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6) 关于涂料的运输
涂料产品中,闪点小于60.5 ℃的液体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第3 类易燃液体,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但在这几年的道路运输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同一种危险货物的涂料产品由于其包装及重量不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同,简单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明显增加社会生产和企业生产成本。我国的道路危险货物是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等国际法规制定的,而在国际法规中,对危险货物并非完全一刀切,如对其编号“1993 易燃液体(Ⅱ、Ⅲ包装)”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小包装、小批量危险货物给予特殊规定豁免。同样的原理也体现在GB 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3 条:“零售店面允许存放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 吨”。
按照上述原则,根据涂料行业实际情况,在《通则》的7.2.2 条对小包装小批量涂料的道路运输作出了规定:“5L 以下的小包装,整车车载重量不超过1.5 吨,其包装符合GB/T 13491—1992“一级品”要求,可按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通则》对小包装涂料的道路运输规定,与国际道路运输的先进管理接轨,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降低涂料道路运输的成本。
5 结语
本《通则》属首次制定,填补了国内涂料安全使用标准的空白。《通则》实施的现实意义:
(1) 要实现涂料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减少损失,一要靠技术,二要靠管理。《通则》将分散在众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内的安全技术,应用在涂料使用(涂装、施工)安全作业,从安全技术上规定涂料使用单位调配、使用涂料与辅助材料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条件和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2)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提升企业安全保障管理水平,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通则》涉及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众多安全技术措施,实际是国家众多科学门类的科研技术成果,这些科技成果应用在涂料使用单位,将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推进涂料使用单位(涂装、施工)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3) 《通则》的实施,将确保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在涂料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同时给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规范涂料使用单位(涂装、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4) 《通则》的实施,是将国家有关安全方面标准具体细化的协调统一,兼具了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安全投入费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5) 通过本《通则》,涂料使用单位(涂装、施工)可以获得有关使用涂料安全技术知识和信息,不必进行重复研究,可减少安全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全行业共享安全科研技术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